婚姻家庭编新规解读: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婚姻家庭关系在我们生活中至关重要,而法律作为维护其秩序的重要准则,也在不断更新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2月1日起就要施行啦!今天就带大家来深入了解一下这些新规,看看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
一、婚姻效力认定有新规
以前可能存在一些对重婚婚姻效力认定模糊的情况,这次明确了: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来说,重婚就是无效的,别想钻空子!
还有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假离婚”这条路走不通咯,可别轻易尝试。
二、夫妻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在防止恶意逃债方面,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那些企图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小心啦!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会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分割。
三、房产相关规定很关键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也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过错等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而且,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的,法院会依法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以及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根据是否有赠与约定以及各种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
四、夫妻股权与继承问题
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法院不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也有了新规定。另外,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法院一般也不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五、子女抚养与监护问题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会依法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若主张自己行为有合理事由,需提供证据,否则法院不认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影响另一方监护职责的,法院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重婚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六、抚养费与经济补偿、帮助
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子女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子女可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法院也会支持。
离婚经济补偿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离婚诉讼中,一方生活困难,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法院会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这些婚姻家庭编的新规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一定要了解清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哦!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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