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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新规

2025-01-17 14:47:33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1月15日对外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要点如下:

  1.   重婚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假离婚”请求无效: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防止恶意逃债: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4.同居关系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5.夫妻间给予房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及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网络直播打赏分割: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违反忠实义务赠与无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具体数额;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9.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除外。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10.放弃继承: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11.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12.优先考虑直接抚养情形: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明确了一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3.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房产: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抚养费约定与变更: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支付欠付抚养费: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6.“受其抚养教育”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17.离婚协议财产给予子女反悔: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反悔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18.离婚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19.离婚经济帮助: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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