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系未成年人,自幼在云南省读书生活至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父母也长期在外务工。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1日凌晨2时50分许,陈某、章某(同案犯)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某KTV卫生间门口,遇见被害人王某的女友杜某,章某唆使陈某向杜某索要微信,被杜某拒绝后仍尾随纠缠,且言语挑衅其男友王某。众人行至该KTV后门外时,章某突然上前猛推王某,陈某等人见状亦围住王某,对其挥拳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部挫伤,构成3处轻微伤。当日,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2月24日,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因陈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28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孙帆律师作为受援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孙律师接受指派后,一方面,立即前往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了案件卷宗材料;另一方面,第一时间与陈某的父母电话联系,进行初步沟通。其父母表示,陈某已被取保候审,为争取获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二人特地从云南老家赶到上海且已在沪居住多日。孙律师随即与陈某父母确定时间,让他们带着陈某一起至律所,对案情及后续处理方案进行进一步沟通。在面谈中,孙律师向陈某及其父母解答了刑事案件流程、本案可能出现的处罚结果以及对陈某后续生活的影响等诸多问题。陈某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犯罪是因为一时冲动才打伤了人,现在深感后悔。孙律师告诉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陈某伙同他人殴打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陈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的情节,如果可以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给予被害人王某一定的赔偿,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争取对陈某相对不起诉。
在确定本案的处理方案后,孙律师先通过电话向本案承办检察官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的情况下,不排除相对不起诉的可能。
基于以上情况,孙律师积极与被害人王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深入沟通,希望可以给付一定的赔偿金来获得谅解。然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直不予明确答复,对于孙律师提出的赔偿金额,仅以没有诚意为由拒绝,孙律师也提到若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是赔偿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金额将远远少于我方提出的金额。在一番苦口婆心的交涉后,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依然不为所动,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孙律师认为该诉讼代理人并未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其周旋无异于浪费时间。随后,孙律师又通过其他方式,询问到被害人王某本人的电话并与其取得联系,在转达受援人陈某的歉意和悔意后,先后经过两次协商沟通,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赔偿金额。
2022年3月7日,受援人陈某在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8000元,王某向陈某出具了谅解书。其后,辩护人综合本案案情,结合陈某的实际情况,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律师意见:
1.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22年1月11日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陈某自幼在云南省读书、生活至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性格比较叛逆。因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对其陪伴较少,监管不力,造成其遇事容易冲动的性格,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实施了此次犯罪行为。除本案外,陈某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陈某主动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犯罪嫌疑人陈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以上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及考虑到本案中陈某的犯罪行为较轻,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小,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因受援人陈某年龄较小,在2022年3月7日获得谅解后,其就回到了云南老家。2022年8月1日,孙律师陪同再次来沪的受援人陈某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手续。2022年8月2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某不起诉。至此,本案告一段落。在案件结束后,受援人陈某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不再让父母担心。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是一项长期被重视的司法难题。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用成年人的标准判处刑罚不利于其日后成长,过于宽松的处罚结果又起不到应有的警示效果。本案中,受援人陈某的犯罪行为是冲动的,承办律师在接触过程中发现,其总是在不经意间对父母发火暴怒,能感觉到父母对其的溺爱。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是孩子三观树立中最直接、最有力、最权威的教育环节,不良的家庭教育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希望本案不仅仅对受援人陈某起到警示作用,也引起其父母的深思。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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