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
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在实践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个体工商户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不确定性较大,贷款一旦出现坏账,基层信贷人员可能会被问责。因此,在发放普惠贷款时,他们容易有顾虑。《通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激发基层信贷人员的内生动力,推动普惠信贷持续扩面增量。
尽职是免责的前提。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一些小微企业具有高成长性,短期内可能产生亏损,但长期发展向好;部分个体工商户虽然缺乏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但日常经营流水并不低。当前,这些经营主体理应是金融机构努力服务的对象。《通知》提出“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就是鼓励基层信贷人员不断增强业务本领,基于全面了解和细致判断,既大胆又审慎地作出信贷决策。假如经手的普惠信贷业务产生风险,只要被认定已经“尽职履责”,基层信贷人员就应被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同时,《通知》还扩大了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机制的适用对象,涵盖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等。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增加基层信贷人员为企业和百姓服务、履职尽责的信心。
责任边界必须厘清。清晰明确的标准可以让基层信贷人员了解,哪些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哪些是必须坚守的底线。《通知》明确提出7类应免责情形,4类可减责、免责情形,7类不得免责情形。其中,应免责情形中提出,“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可以免责;可减责、免责情形中提出,“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针对存在弄虚作假等失职或违规情节的,《通知》也明确不得免责。这些情形是金融监管部门充分考虑基层机构情况后总结得出的,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为基层人员尽职免责提供了具体指引。
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我国普惠小微贷款余额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7%;授信户数6239万户,已覆盖超过1/3的经营主体。《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普惠信贷扩面增量。下一步,金融监管部门可在推进政策落实上下功夫,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细化优化尽职免责机制,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原则切实落到实处,让基层信贷人员消除顾虑,“敢贷”“愿贷”,引导金融活水滋养更多经营主体。(葛孟超)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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