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蔡某等36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9日前,蔡某等36名劳动者均在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均为武汉市汉阳区欧亚达国际广场A座X楼。2021年11月1日,A公司突然发出《公告》,告知员工公司因疫情遭受重大影响,资金流已枯竭,决定申请破产(本案直至法院判决后,A公司仍未申请法院破产),此后蔡某等36人所在的工作地点处于歇业状态,蔡某等员工因此被迫离职。
由于A公司突然停业,但在停业前A公司仍拖欠着在职员工的数月工资及提成,例如蔡某,A公司总计拖欠其2021年7月、8月工资、提成,9月、10月工资共计30431.74元。为此蔡某等近40名劳动者通过汉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汉阳区信访局进行投诉维权。
2021年12月,蔡某等人通过政府信访件回复得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进行维权,遂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负责人对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蔡某等36人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于当日指派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代斌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与蔡某等36名申请人进行了约见,逐一告知法律援助的援助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耐心回复申请人关心的问题,帮助申请人建立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同时劝告他们避免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维权行为使自身陷入不利境地。其次,通过与申请人了解案件情况,案件事实存在诸多共性问题,所有申请人的诉讼主张集中于拖欠的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且所有申请人关于用工管理、工作地点、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基础事实均基本一致,所以承办律师很快确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各申请人的初步诉讼请求。最后,基于本案的事实承办律师向各申请人罗列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清单》,例如: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考勤打卡记录;用于证明收入标准的银行转账流水、纳税查询证明等;用于证明公司拖欠工资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单、提成表、微信聊天记录等。
承办律师收到各申请人准备的材料后,在整理案件材料过程中发现一个重要问题。蔡某等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单位是A公司,但是并未与A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入职时与B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务派遣关系(合同)。同时,蔡某在试用期期满后又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半年后C公司与蔡某和D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合同明确约定由D公司继续承继C公司与蔡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蔡某在此期间签订过多份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单位一直是A公司。鉴于此,本案很可能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若能被证实,在责任承担方面可以使多个主体对劳动者承担责任,进而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通过“企查查”app进行查证,发现C公司、D公司均为A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三家公司的高管均为相同的数人。B、C、D三家公司与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同,均为A公司向案外人租用的办公场地。所以,A公司与B、C、D三家公司在办公场所、工作人员、资本等方面存在交叉,且对蔡某具有劳动控制和管理权,A公司与B、C、D公司构成混同用工。
基于以上事实,承办律师确定了以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的责任主体,以实际用工的单位A公司作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主体。确定以多名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大体方向后,承办律师立即整理好每位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书》,将各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发送至个人微信,对诉讼请求的项目及金额进行最后确认。2021年12月10日,承办律师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12月22日,承办律师再次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12月28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由于多名被告已无实际经营,注册地已人去楼空,所以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本案被告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诉讼程序性文书。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数次询问、核实证据,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主张由签订合同的主体单位承担支付主体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观点。一并支持了蔡某等原告的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及提成请求。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起诉时承办律师为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判断A公司因停业行为导致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时是以A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应承担“赔偿金”向被告进行的主张,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系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支持赔偿金,虽然法院未支持我方赔偿金的主张,但是法院为了避免当事人增加诉累,在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合理合法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本次法律援助以我方胜诉告终,总计为申请人挽回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共计494,378.66元。判决后在案被告均未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已于2022年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存在混同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关系当中出现多个公司主体,以至于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受援人却不知该起诉谁,最终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通过梳理、查证、确认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内在与外在联系,最终确定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起诉时确定本案适格被告以及在法院最终判决连带责任中均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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