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工程转包。所谓建筑工程转包,即是承包者在承担工程之后,将工程建设任务交由第三方负责,原承包者则退出承包关系,新承包者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继续履行职责。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全盘转让或分拆为分包形式后再行转包。【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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