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可不可以延期交房

买家可不可以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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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购房提上了大多数家庭生活的日程,很多家庭可能为了子女上学考虑,会买一些学区房或者交通方便的二手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购房纠纷有:过户纠纷、支付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以及承诺未履行的纠纷。由于二手房的交易会更加复杂和多变,因此,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详细考察,慎重决策,并且签订一份条款完备的购房合同,这样,才能欢欢喜喜地安居乐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接收物业时可最多延长三个月的时间进行办理;若买方在经过适当催促之后,卖方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按时履行交房义务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具体协议,否则买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但是,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完成交房手续,不得出现任何延迟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适当催促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并无其他特别约定。此外,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也未就此做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促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则被设定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