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购房意向金,乃购房者为选定中介公司所推介之房产,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一笔金额,旨在委托中介公司将此款项转交给房屋卖方,待卖方确认接受后,便转化为定金。这笔款项的具体数目通常占到房屋总价的1%左右,也被称为诚意金或者意向金。在房屋卖方尚未签署确认之前,意向金仍具有订金的性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然而,一旦卖方签署确认,则意向金即转变为定金,此时便无法轻易地进行撤回。购房意向书实际上是买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居间合同,其主要内容便是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此类合同中往往会包含这样一条条款,即买方委托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一旦卖方签署确认,那么该意向金就将自动转化为定金。这条条款的含义在于,若买方在签署合同之后反悔,将很可能失去要求退还意向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