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五个完整的工作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能够以有形的形式来表现和传递所载信息的方式;而对于那些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手段,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被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应当视为具备书面形式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