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竣工验收需具备如下要素:1. 须有施工方所签发的工程质量保证书;2. 须有完备的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3. 应有有关材料与设备质量认证和实验、检测报告;4. 必须取得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各自签认的质量合格文件。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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