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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生育津贴纠纷

2025-03-19 16:54:22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1999年2月出生,广东揭阳人,农业家庭户口,于2020年2月25号入职汕尾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习期(试用期)三个月,用人单位于2020年7月开始为其购买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为3214元)。后因怀孕于2021年12月1日始依法休待产假及产假(经统计汇算受援人休待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4870元),2021年12月16日,李某某在汕尾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子许某某。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产假休至2022年6月1日返岗上班。李某某返岗后,用人单位违法通过恶意调岗的方式口头告知会降低李某某的福利待遇,并告知李某某岗位已有人代替从而劝说李某某辞职,并且以未收到社保局的生育津贴为由不同意支付生育津贴,逼迫李某某离职。李某某在返岗后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且用人单位态度十分强硬,要求李某某签订自愿离职并放弃赔偿的声明。

李某某为自身合法权益拟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但由于法律知识少,刚生育了孩子收入减少,经济比较困难,加上本身年龄较小且为外地人,走投无路之下,于2022年6月6日到汕尾市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汕尾市城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立即为其开通了“欠薪维权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的杨钊立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受援人李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审阅、复印案件证据材料。通过详细审阅案件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受援人主张的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提前支付?二是如果生育津贴缴纳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应当如何实现权益?三是受援人返岗后在哺乳期期间的待遇是否保持不变?四是受援人在用人单位实习或试用期期间(未转正)是否需要交纳社保?五是受援人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受援人与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故用人单位应当垫付给受援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故用人单位具有补足的义务。本案受援人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受援人的权利应当以实际工资每月4870元为标准予以保障,且必须由用人单位补足并先行垫付。

关于返岗后在哺乳期期间的待遇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受援人哺乳期期间,通过调离原工作岗位导致非法降薪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受援人该月份的工资仍然应当以产假前每月4870元为标准予以保障。

关于试用期或实习期期间缴纳社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故并无存在试用期或实习期可以不缴纳社保的情形,应当依法补足。另外受援人还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一天未予补偿的情况。因本案属于受援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经统计汇算,因受援人的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4870元,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受援人(1)生育津贴6个月计算为4870*6=29220(扣除已经发放的5604.75元为23615.25元);(2)6月份工资4870元;(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天4870/21.75*1=223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70*2.5=12175元。合计为40883.25元。

办案律师通过与受援人沟通,依据事实情况,耐心告知其相关权利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受援人认可了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

2022年6月20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依法向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受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日解除;(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发放6月份工资4870;(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23615.25元;(4)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223元;(5)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2175元;合计为40883.25元。同时,根据职能向税务机关控告用人单位存在2020年社保未缴纳的情况。用人单位接到仲裁机构立案受理通知和税务机关稽查后,在仲裁期间主动申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向用人单位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经咨询和请示后同意受援人提出的各项请求,提出愿意支付(1)经济补偿金和生育津贴29000元,7月份1日—6日工资755元,8月份支付7月份工资时一并支付。(2)6月份工资按照4910计发并支付,7月份发放6月份工资时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合计34665元。(3)补缴2020年3月-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要求各自承担。用人单位希望受援人考虑双方多年的和谐关系而接受该方案。因该方案需要受援人作出一定的让步,经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说明该方案已保障了其本人相关权利,在兼顾效率与公正的情况下,为减少诉累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受援人考虑到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和近期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方案。

2022年7月11日,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在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订了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由用人单位支付受援人仲裁请求所有种类的款项共计34665元,同时补缴受援人李某某的试用期或实习期期间(即2020年3月-2020年6月)的社保。同日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汕尾劳人仲案字【2022】XX号仲裁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内容予以确认。

2022年8月12日,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并补缴了社保。至止,受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了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中,汕尾市城区法律援助处为工人开通“欠薪维权绿色通道”,为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律师代理案件。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沟通、积极查证,帮助受援人快速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并在调解过程中,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多角度、多层面的劝解,改变了企业以往拒绝垫付生育津贴的做法,当事人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也按原工资标准得以保障实现,社保亦得到了补缴,并一定程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方案,并积极自愿达成调解。该案从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总历时35日,相对于其他诉讼维权大大缩短了时间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双方达成和解并积极履行不但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结怨不结仇,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未转正为由不缴纳社保、不得以未收到生育津贴为由拒绝垫付、不得不按实缴纳社保(造成劳动者待遇损失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同时不允许企业变相胁迫、逼迫劳动者辞职(尤其是哺乳期员工),如果劳动者在该条件下辞职,用人单位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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