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网约车司机陈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陈某是一名在福州开“T3出行”的网约车司机。他从部队伤残退伍后积极再就业。2021年3月,他经H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面试后加入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提供的“T3”平台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工作。但陈某入职当天,即被要求交纳1万元保证金,且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R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合同期限为半年,陈某的工资构成为保底工资1800元+抽成,通过N公司的平台结算系统发放工资,平台工资发放周期为每周周五发放上周周一到周天产生的薪资。陈某平时的日常管理由H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进行。工作临近半年,N公司以陈某被乘客投诉,服务不到位,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对其平台账号进行封号处理,要求陈某主动离职,并扣除车辆损坏赔偿和处理违章罚款后只向陈某退还部分保证金3525元。陈某对此不服,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根据相关规定,市法援中心指派福建科美律师事务所的叶章雄律师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约见陈某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了《劳动合同书》、一万元保证金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医社保缴费明细、工资支付明细、T3出行授权证书、H公司强制收车时陈某的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共10份,并草拟《劳动仲裁申请书》,以R公司、N公司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以H公司为第三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两位被申请人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退还1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庭审现场,R公司提出主张:首先,陈某是出于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向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其次,履约保证金是N公司收取的,与R公司无关,且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因此R公司无须承担退还保证金的连带责任。
N公司提出主张:第一,陈某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自己与R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陈某与R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是R公司外派至自己公司并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工作的,因此,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事项与公司无关。第二,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应支持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收取保证金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不属于劳动纠纷,且陈某从N公司领取了15万元的运营车辆,双方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公司收取车辆使用保证金合理合法,符合行业惯例。且协议约定,N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款项解决因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经验车,陈某存在5275元的车损赔偿金和1200元违章罚款未处理,因此,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
H公司辩称与陈某没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也未收取过任何费用,因此,陈某的各项请求与自己无关。
综观三家公司的答辩,其实可归结为一句话就是,陈某的各项请求,本公司都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面对三家公司共同推脱责任的言行,法援律师从容应对,明确指出:一是三方建立的是劳务派遣关系,N公司虽然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却是实际用人单位,且工资明细显示陈某的工资和提成均是N公司平台结算。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三方符合劳务派遣关系,非N公司所说的外包服务关系。二是陈某并非主动离职,而是N公司和R公司联合逼迫陈某离职。N公司与R公司以陈某被投诉为由,停发陈某工资停缴社保,并对陈某平台账户进行封号,这些行为足以认定为主动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陈某被投诉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且陈某从未知晓过,N公司与R公司也从未出示过可以据此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关系的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很明显,N公司与R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对陈某的经济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N公司收取保证金于法无据,应全额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和84规定,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或押金,因此,N公司以车辆履约为由收取陈某保证金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N公司主张陈某造成车辆损坏需赔偿以及违章需处理,那是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不能从保证金中扣除,且N公司也未对主张举证,因此,N公司应全额退还保证金及利息,R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最终省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法援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裁决:一、R公司和N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539.68元。二、N公司应退还陈某全额保证金并支付保证金的利息,R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新兴互联网经济下的新型劳动争议纠纷,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的生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催生了新型的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工种。这类新型工种渠道更多元、形式更灵活,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新问题。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点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成功让受援人获得赔偿金与保证金,这是新业态模式下法律援助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维护。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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