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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5-03-19 16:53:54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女,1964年生,吴某的前夫于2000年因病去世,留下一双儿女。2014年11月吴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二人是典型的农村夫妻,收入主要来源于田地劳作。日子虽清苦,但家庭尚和睦稳定。2018年胡某因上山劳作意外摔伤,治疗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脑部记忆衰退严重、个人情绪难以管控。从此夫妻日常生活矛盾不断,亲友、村委和乡镇干部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2020年6月,吴某向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因胡某不同意离婚,且吴某无法提供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驳回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迹象。2021年1月,吴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的胡某,仍不愿离婚,遂来到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核,胡某伤后无收入来源,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当场指派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徐佩律师承办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胡某联系沟通案情。起诉状中吴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只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且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而胡某称自己勤勤恳恳为了家庭付出了这么多年,在能下地劳作时不辞辛劳,都是早出晚归。在上山树上采摘时摔下以致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另外吴某前夫离世留下的儿女,胡某也是如亲生般抚养到他们均成人。现在吴某将其视为累赘急欲让他净身出户,是不道德的行为。援助律师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充分了解胡某意愿,也向村委干部了解二人具体情况,对离婚诉求提起的背景大致有了了解。后又联系妻子吴某希望能见面调解,多次电话联系后,吴某终于同意见面,一同来的还有吴某的儿女。援助律师与其耐心交谈,劝导双方尽量不离婚。毕竟二人都已年近六旬,到了互为老来伴的年纪,且没有原则性问题,尽量把日子过下去。但吴某的态度决绝,叙述丈夫胡某自受伤后仿佛变了一个人,以身体有病为借口,三年来不干任何力所能及的农活,每日只顾钓鱼酗酒,酒后常常对其拳打脚踢,家暴不断。原本家中的积蓄已经为他治病花得一干二净,如今丈夫这样好逸恶劳无异于雪上加霜,日子根本看不到希望,因此铁了心要把婚离了,并表示不接受任何撮合,坚决要求离婚。其子女态度亦是如此,并称母亲和胡某在一起,他们时常担心母亲的人身安危,无法安心工作。

援助律师考虑到吴某所述的胡某的病症应系脑外伤后遗症患者普遍情况,是脑外伤病人在恢复期之后长期存在的一种自主神经功能失调或精神症状。常见的头痛、神经过敏、易怒、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失眠等症状。这是很正常的,患者都会有这样的情况。而且患者在脑外伤后,引起了神经结构、神经功能的损害。比如颅内血肿压迫到神经中枢,导致神经精神功能失常。援助律师联系了胡某的兄弟,希望陪同去专业的医院再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服药后,病情有些许改善。于是通过村委干部组织,双方坐下调解。从结婚基础,谈到日后养老,援助律师充当“和事老”再行作撮合工作。但对方仍不愿意再接受,对方子女称若母亲要和胡某继续共同生活,他们只能停工在家。如是反复沟通数次未果。援助律师认为双方确实已无和好可能,自己是胡某的法援律师,在这场诉讼中应当按照受援人的意愿劝和。但是若一味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因双方无可查询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胡某大概率会“净身出户”。再三考虑后援助律师决定转变思路,一边劝说受援人接受离婚,另一边作吴某工作希望能给予胡某一定补偿。对此要求,妻子吴某及家人明确表示没有一点夫妻共同财产,他前些年为家赚取的,还不及这些年生病的开销。家中现在捉襟见肘,没有多余钱给他。

转眼就到了开庭时间。开庭时援助律师意识到目前的情形对受援人不利,决定再争取一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援助律师在法庭上从案件背景和情理的角度出发,指出胡某病后虽然身体状况不如从前,但其意外的发生也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双方原本就是重组家庭,吴某尚有子女可以养老,但胡某一旦离婚,便孑然一身。虽然离婚起因胡某有一定过错,但仍恳请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协助调解。庭审后,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都意识到这是最后一次调解机会。而且对于判决结果早已心中明了。但援助律师仍未放弃,坚持再和对方律师谈,和对方儿女谈,和对方本人谈,采用面对面、背靠背,通过逐一攻破的方式,从法院上午工作时间开始,谈到下午临近下班。最终在参与方的共同协调努力下,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同意离婚,吴某及其儿女补偿给受援人胡某4万元人民币,同时胡某在收到胡某补偿款后15天内搬离吴某处。对于调解结果,胡某与吴某都感到满意。据此双方的两次诉讼落幕,和平分手。

【案件点评】

这起离婚案件既体现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维权,又体现出了在一方因身体原因需要帮助时,配偶应尽的义务。法律援助律师不仅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还从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权益角度,权衡利弊,帮助受援人做出正确选择。本案中,受援人本身具有过错,法院大概率会判决离婚,且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受援人离婚后处于弱势地位。援助律师从承办案件之始,就一直在积极努力工作,不辞辛苦多方沟通,通过一场马拉松式的调解,给出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和作用。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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