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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站民警遇上了哪些法律问题

2025-04-22 12:38:01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星宇

近日,讲述驻站民警故事的电视剧《驻站》热播。本要晋升的常胜,遇到了婚姻矛盾和事业转折。基于现实和工作的需要,常胜来到了偏远的东寨站做起了驻站民警。面对生活危机,常胜如何做?驻站后的工作困难,常胜又如何化解?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扬舟律师解读《驻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常胜的儿子即将上中学,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常胜的妻子周颖找到了四中的招生办周主任。当她表示想让孩子入学时,周主任则提出用50万元买名额的要求。招生办主任索贿,该担何责?

剧中,招生办周主任可能涉嫌受贿罪,并且可能因索贿情节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处的“从事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因招生工作属于管理活动,剧中的周主任作为公立学校招生办主任在参与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索取他人贿赂,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场景二:繁忙的火车站候车室里,人贩子趁家长不注意,拐走了一个小孩。为了躲避警察,人贩子给孩子注射了镇静剂,并用剃光头发、换掉全身衣服的方式伪装,在人群中消失了。拐卖小孩该如何定罪?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场景三:调到东寨站驻守的常胜,面临全新的工作环境和不同的群众基础,一时难以顺利开展工作。东寨村的张莱西因心怀不轨,一心想赶走常胜,于是带人用砖头砸破了警务室的窗户。组织破坏警务室,有何后果?

破坏警务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

剧中,张莱西砸破警务室的窗户,并且毁坏了警务室的财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该行为扰乱了警务室的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张莱西将被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张莱西的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较大标准的,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场景四:为了盗窃火车上的货物,张莱西等人剪开了铁路护网。但在常胜的追击阻拦下,张莱西只好丢下货物狼狈逃窜。破坏铁路护网、盗窃货物,面临什么后果?

剧中,张莱西等人破坏铁路护网的行为,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破坏铁路护网的行为足以造成火车倾覆、毁坏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剧中,张莱西在盗窃过程中损毁了铁路防护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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