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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施策推进诉源治理走深走实

2024-06-28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抓前端、治未病”,全面提升诉源治理的精准化和实效化,建立健全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诉源治理新格局,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国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抓前端、治未病”,全面提升诉源治理的精准化和实效化,建立健全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诉源治理新格局,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精准化案件分析。梳理分析诉讼案件的类型、案源地,是推动矛盾纠纷前瞻治理、前端化解、前期处置的重要基础,亦为矛盾纠纷源头防控、诉前化解提供了数据支撑。对此,基层法院可对本辖区上一年度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排名靠前的案件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将重点案件类型作为民商事、行政案件诉源治理的主攻方向。还可以案源地为划分依据,对本辖区上一年度民商事案件万人起诉率排名靠前的镇(街)、村(社区)进行统计梳理,将重点镇(街)、村(社区)作为诉源治理的主攻区域。

  精准化源头防控。诉源治理的根本抓手是在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总量,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对此,我们必须做到精准预测、精准预防、精准预警。例如,针对本辖区上一年度民商事案件占比靠前的案件类型,与所属行业部门、社会团体联合制发诉源治理文件,推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建立健全预防性制度机制,推进相关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处置在早、化解在小;针对本辖区上一年度民商事案件发案量排名靠前的乡镇(街道),可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矛调中心”设立法务庭,作为指导调解和巡回审判开庭场所;针对本辖区上一年度万人起诉率排名靠前的村(社区),积极帮助相关村(社区)建强调解组织,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对调解队伍开展定期培训;针对涉诉行政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机关,定期深入相关行政机关采取带案指导方式开展执法规范化培训,推动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精准化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我们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协同各方力量完善多元解纷体系,推动诉前解纷工作精准高效,着力构建“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多元解纷机制。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住建、妇联、人社、工会、工商联、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诉非分流力度,全力降低诉讼案件增量;积极与案件类型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接,推动完善金融、家事、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物业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法院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法官指导调解机制,形成多元共治工作合力;建立与相关村(社区)基层组织和调委会的对口联系机制,通过个案示范调解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帮助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精准化诉内治理。从某种程度上讲,一审是二审的诉源,二审是申请再审的诉源,申请再审又是信访问题的诉源。因此,加强法院内部的诉源治理工作,我们要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案解决”的思想,切实防止法院内部衍生案件发生。对于一段时间内多次涉诉的当事人,在受理案件时,对涉及该当事人的已办结的案件要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评判,穿透诉讼请求、穿透证据表象,全面查明当事人的真实目的、真实交易、真实法律关系,尽可能实质性化解矛盾,推进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在审理涉相关行政机关案件时,积极邀请被诉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让行政执法人员见证庭审全过程,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对辖区内上诉案件类型较多的类案,可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平台进行统计分析,积极引导法官用足用好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避免因类案裁判差异引发当事人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另外,要全面准确落实案件阅核机制,推动院庭长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提升一审、二审案件质量。

  精准化诉后治理。诉后治理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主体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发出的“司法处方”,旨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并以裁判之外力为社会治理提供基于审判过程发掘出的建设性积极意见,是通过诉后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防控的举措,涵盖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类案分析报告等多个层面。因此,针对本辖区上一年度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人民法院可组织撰写针对该类型案件的分析报告、审判白皮书,及时送阅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促进类型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针对本辖区涉诉案件量靠前的企业,要专门就相关企业的案件类型进行研判分析,主动向相关企业发出相关法律建议,助推企业依法治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作者系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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