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开发商须交纳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最后,按预售商品房价款投入不低于工程总投资的25%,且须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此外,该法案还指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开发商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若无此证,则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对于房屋的毁坏或消失问题,如在交房前发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而在交房后出现此类情况,责任将由购房者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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