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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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任一情况,可解除承包经营合同:1. 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一致,双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国家及他人权益不受侵害;2.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约定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立;3. 若承包方所有家庭成员皆转变为非农户口或迁移至外地;4. 如承包方失去劳动力,无法持续耕种土地,自愿舍弃土地承包权;5. 因国家社会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导致承包的土地需被全部依法征收或占用;6. 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影响,如洪水、地震等,致使全部承包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7.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未对承包的耕地进行有效利用,发包方可解除承包合同,回收耕地;8. 若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承包权益,则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