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如下条件,便能判定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犯罪客体。本罪损害的是公共安全利益。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各种方式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本罪的实施者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会导致公共安全风险,并希望或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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