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购买二手房屋而又无法取得房产证所引发的争议时,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采用协商、调解以及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出卖方应承担起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若消费者与销售者因购买二手房而产生相关争议,首先应尝试进行和解或调解,以期解决纷争。如果经过和解或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消费者有权依据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对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事宜达成共识,或者仲裁协议无效,那么他们将不得不转向寻求司法救济,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任何情况下,消费者都必须遵守并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如果消费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销售者有权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