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不得进行退款处理,然而如出现以下几种状况,则有可能得到退款处理:
首先,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预先承诺的购买意向书所约定的期限之内,将已被购买者承诺购买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顺利签约,应当向购买者支付两倍的定金;
其次,若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所有有效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亦或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该企业应当归还购买者的定金,并且承担购买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再次,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购买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归还购买者的定金;
最后,如果购买意向书中对于价格、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归还购买者的定金。然而,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条件,但购买者却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买者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