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购房认购合同时所支付的定金,原则上讲是无法退还的。然而,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而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话,那么付定者有权要求将已交付的定金予以返还,且还要求对方以双倍金额进行赔付。若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因素、例如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定金同样是可以退还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