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承包方享有以下法定情形下解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权利: 一是当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间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时;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所提供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以及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并违背了国家关于此类产品的执行标准时;三是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协助义务,导致承包方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作业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的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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