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工程如若导致他人人身损失或财产受损,则施工方须负有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施工人员需证明已明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至于诸如窨井等地下设施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其管理方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的职,也将难逃侵权责任的追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