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擅自停止供电服务。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电力使用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准时支付电费。逾期未缴者,应依照合约支付滞纳金。经过书面催收后,电力使用者仍在合理期限内拒付电费与滞纳金时,供电方可依据国家规定技术性暂停供电。故,电力使用者若欠缴电费,供电方应先行催告,如催告无效,才可依法暂停供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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