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施工时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

占用道路施工时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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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满足工程建设需求,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时,应提前获得道路主管部门许可;若涉及跨越、穿越道路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则须同时取得上述两个部门的许可。施工作业单位须按规定的时段及路段进行施工,并在施工现场来车方向安全范围设立显著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路障,消除安全隐患,待道路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确认符合通行条件后,方能恢复交通。对于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管,确保道路交通秩序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