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并交付验收之建设工程需满足如下要求:1、建设计划及合同规定事项已全部落实。2、具备完善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3、具备材料、设备、构件等品质合格认证以及相关实验、检测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单位均已签署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须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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