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这一问题,主要需依合同效力和是否有明确约定而定。若合同有效并对此有具体规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无此规定,则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满二年即需返还。具体来说,共有以下三种情况:首先,若合同有效并已约定返还日期,那么在到期后应予返还;其次,若合同有效但未就返还期限做出约定,则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起满二年后返还;最后,若合同无效且有关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亦属无效,则视为双方未做约定,同样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起满二年返还。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时验收,则自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起算质量保证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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