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失职宝妈烫伤月子中心全额赔偿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唐海峰 余婧
2023年,袁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合同,预定产后入住该月子中心,接受产后康复、月嫂对袁某及婴儿的照护服务。同年7月,袁某剖宫产后,月子中心的月嫂陈某到医院为袁某提供产后服务。
护理中,陈某为刚完成剖宫产手术的袁某腿部保暖,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袁某双腿小腿烫伤,由此产生治疗医疗费8万余元。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袁某遂将月子中心及陈某诉至法院。
某月子中心辩称,陈某具备月嫂资格,袁某事发时处于清醒状态,对于皮肤长时间接触热水瓶会导致烫伤的常识应有清楚认识。袁某对月嫂腿部放置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知情并同意,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陈某则辩称,其未将热水瓶放于袁某受伤部位,袁某腿部烫伤系因自身移动下肢造成,且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知晓原告袁某在剖宫产术后意识尚未完全清醒。在此情况下,其护理照顾原告更应审慎仔细。但陈某却贸然将装有热水的塑料瓶直接放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使袁某小腿被烫伤。陈某应就袁某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陈某系受某月子中心的安排护理袁某,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某月子中心承担。袁某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月子中心赔偿原告袁某的损失合计13.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熟人推荐的月嫂,没有通过家政公司的,造成损害应当由月嫂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通过月子中心与雇主签订合同,且月嫂受雇于月子中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寻找月嫂、护工时,应注意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护理资质,厘清月嫂与公司间的关系,签订正式合同。公司在具体选任人员时,要注重考察月嫂对工作内容的熟悉程度和专业知识,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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