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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翼城县王某与李某等邻里纠纷调解案

2023-09-06 00:00:0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翼城县某村村民分居村内东西两边,东边地势较高,每遇天旱少雨时,自来水就供不上去,东边几十户二百多人饮水问题就面临困境,只能到地势较低的村西头公共自来水管接水。李某等居住在村东边,某日到村西头公共自来水管接水时,发现水龙头被铁盒加锁,后经打听为同村村民王某所为。李某等前往王某家中要求开锁遭到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李某等将王某围在中间,手执扁担,扬言如果再不开锁就要动手打人。村调委会主任听说后,立即赶往现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纠纷涉及人数多,情况紧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民转治”“民转刑”案件,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为了降低影响,调解员对纠纷双方尤其是李某等人的情绪先行安抚,建议李某等人选出代表,其余人员先行离开,随后将王某和村民代表李某等几人集合到村委会办公室。另一方面,立即联系属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邀请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派人到村,组成调解小组,正式开始调解工作。

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派出所民警首先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对李某等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民警指出,如果没有调解员的及时制止,一旦发生打斗行为,李某等人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致他人损害,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安抚劝导,李某等情绪逐步平静,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大家只是一时意气,并没有结伙斗殴的意思,愿意向王某道歉。同时,李某等也向调解员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虽然大家围堵王某不对,但是王某有错在先。近期因水压问题家中无水,大家只能到村西头公共自来水管接水,之前王某就曾经多次阻拦,这次王某莫名其妙给水龙头上锁,导致大家不能打水。公共自来水管是公用的,不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大家的利益,希望调解员和民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调解员经了解认为,纠纷起因是王某给水龙头上锁,解决的核心是要搞清楚王某行为背后的原因。考虑到双方目前情绪虽略有平息,但贸然再次见面可能还会出现言语冲突,调解员决定先与王某进行单独沟通。

调解员向王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理说王某不应该阻止李某等人在公共自来水管接水,为什么会出现在水龙头上锁之事?面对调解员的释法和询问,王某表示,自己给公共接水设施上锁确有不妥,但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李某等人接水时不注意,有时候轮流接水也不关水龙头,漏水严重。王某家正好在水流下方,所以路上的水不断向其家渗漏,以致房屋潮湿,屋角已有轻微塌陷。王某之前已经多次沟通让大家小心,但是李某等人一直不予理睬。王某也是一时气愤才给水龙头安上了盒子装上了锁。只要渗水问题解决,王某不会阻碍大家用水。

王某提出可以到自己家中实地考察,调解员也正有此意。经现场查看,王某家正好位于水位较低的自来水管前,且由于他家比自来水管位势低,大家接水时流在路上的水一直朝着他家的房角方向流。由于接水的人多,地上流的水也多,顺势流渗到了王某家房角,致使墙体潮湿,房角稍微有点下陷。调解员询问李某等人对王某家的情况是否知情,李某等人表示,王某之前确实沟通过接水问题,但是当时确实不知道这么严重。李某等人向王某表达了歉意。

纠纷缘由已经明了,大家也互相谅解,本次纠纷已经初步平息,但调解员认为调解不能就此结束,要彻底解决漏水问题。调解员与村委会主任沟通得知,水压问题已经上报,但是由于地势问题,李某等村东头村民用水问题暂时还不能彻底解决,村委会会再和上级单位沟通,目前只能使用村西头的供水设备。

调解员再次将王某、李某等人召回村西头,经过现场考察后,大家一致认为修建一条防渗渠是当下最好的解决方案,但双方均不愿意出资。

调解陷入僵局,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村委会对村内的公用设施有一定的维护职责,现村民生活用水、房屋安全出现问题,理应由村委会出面解决。调解员再次与村委会进行沟通,村委会主任同意出水泥、沙子、石子等用于修建防渗渠,但是因为工程不大,建议由李某等人自行解决。调解员随后又找到李某等人,李某等人欣然同意,王某也表示愿意参与修建。至此,本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李某等、王某、村委会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打开用水设施的锁具,不再阻挠李某等村民用水。

2.由村委会出水泥、沙子、石子等物资,王某、李某等人出工、出力,完成防渗渠的修建工作。

事后调解员回访时发现渗水渠已修缮完好,满街流水的现象得以消除,王某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通过李某等了解到,之后王某再也没有阻挠过村民用水。同时,村委会也已经再次与有关部门沟通,水压问题将很快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生活用水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性纠纷具有群体性和突发性特征,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往往会转化为治安案件,甚至会转为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难度。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相较于个人纠纷难度大,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遵循十六字方针:及时稳控,深入了解,依法调处,善始善终。其中,及时稳控是前提,深入了解是关键。一方面,纠纷发生时,应当优选权威性强、没有偏见、通情达理的调解员开展工作,这样有助于赢得纠纷双方信任,以稳定各方面情绪,控制局势进一步升级。另一方面,群体性纠纷的突发性背后都有着长久累积的矛盾根源,调解员在调解中一定要通过广泛的调查走访,准确摸清纠纷起因,必要时可以在可控范围内让纠纷双方互摆问题,宣泄怨气,让矛盾得到缓冲,并在查清矛盾根源的基础上迅速确定最佳调解方案。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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