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中华斑羚判刑一年向社会公开赔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柔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邀请市人大代表、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区人大代表杨凤霞、梁艳伶、郑琳霞,区政协委员邹喜全,以及园林绿化局、乡镇司法所等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柔区怀北镇某村非法猎杀中华斑羚1只。经鉴定,涉案中华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人民币5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柔区怀北镇某村自家承包地、某果园等地,使用猎捕笼、捕猎夹等非法猎捕野生岩松鼠3只、野生狍1只、野生果子狸1只。经鉴定,涉案物种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50元。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被告李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控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今后我绝对不会再犯,也会向左邻右舍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五万四千六百五十元 ;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上诉。该案尚未生效。
图/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19_1667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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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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