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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措勤县刘某与陈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3-09-06 00:00:0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措勤县某镇刘某与某乡陈某约定,刘某将自己名下位于措勤县某乡的超市及超市内货物和一台小货车转让给陈某,转让费51万元。陈某陆续向刘某支付部分转让费合计38.2万元后,发现超市部分货物过期、3台冰箱非刘某所有、小货车发动机没有编号,拒绝支付剩余转让费12.8万元。刘某多次向陈某讨要剩余转让款未果后,准备向法院起诉陈某,于2023年2月某日到某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向刘某详细介绍了人民调解相关内容,刘某决定先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与陈某的纠纷,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申请后,与陈某进行沟通,陈某同意第二天到调委会参加调解。调委会委派2名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分别向刘某、陈某详细了解纠纷情况。陈某称:超市里部分货物在签订合同前已经过期,不能再进行售卖;3台冰箱是某供货公司附条件赠送给刘某,如果陈某要继续使用这3台冰箱,必须售卖某供货公司的货物;小货车发动机没有编号,影响车辆年检等。陈某认为刘某应该降低转让费,保证自己能获得3台冰箱的所有权,并给小货车发动机拓印编号。刘某称:双方签订合同时陈某并未就货物过期提出疑问;3台冰箱确实是某供货公司附条件赠送,只要陈某继续售卖某供货公司的货物就可以继续使用冰箱;小货车是自己在二手车市场购买,自己也不知道发动机没有编号。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指出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陈某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货物过期提出疑问,但刘某应当主动告知货物是否到期,否则难以避免有欺诈之嫌。此外,给付未到期货物、对3台冰箱有处分权、小货车发动机有编号是刘某保证双方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应尽义务,现在出现以上问题,刘某的履行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某有权要求减少部分转让费,调解员建议刘某同意陈某减少部分转让费。

在调解员劝解下,刘某接受调解员建议,但仅同意减少3万元转让费。陈某坚决不同意。调解员遂建议双方对签订合同前过期的货物进行估算,再协商减少转让费的具体数额。刘某、陈某同意。于是,刘某、陈某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共同对过期货物进行估算,估算出过期货物价值4.5万元。陈某称,这批过期货物自己雇佣2名员工花了3天时间才清理出来,还导致自己超市晚开业5天,之后销毁这些过期货物还要耗费人力物力,刘某至少应降低4.8万元的转让费。刘某答应陈某的要求,但提出小货车发动机编号及3台冰箱的问题陈某自行解决。陈某不同意。

调解员指出,小货车发动机编号及3台冰箱的问题是由刘某造成的,且刘某在转让货车和冰箱前未充分告知陈某,陈某没有刘某清楚这3台冰箱和小货车的具体情况,所以这两个问题应由刘某来解决。刘某表示,他已购买后天回老家的机票,为了避免耽误行程,他同意再给陈某减少0.5万元的转让费,但小货车发动机编号及3台冰箱的问题由陈某自己解决。调解员观察到陈某对刘某提出的条件有些动心,于是建议陈某对3台冰箱及小货车发动机编号的问题先调查清楚,然后再看怎么解决,以免双方再因此发生纠纷。

经查证,3台冰箱确实是某供货公司附条件赠与刘某,条件是刘某必须在超市售卖某供货公司的商品,如果刘某不再售卖某供货公司的商品,需要刘某将3台冰箱运回某供货公司,而该公司在拉萨市;小货车发动机无编号,是因为刘某从二手车市场购买前,该车维修更换了发动机,但前车主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后未及时拓印发动机编码,也未告知刘某,现需车主拿着相关材料去车管所拓印发动机编码。调解员将掌握的情况说明后,陈某认为自己能够处理3台冰箱及小货车发动机无编码的问题,于是同意了刘某减少0.5万元转让费,自己处理这个问题的意见,同时要求刘某提供某供货公司联系方式、拓印小货车发动机编号所需材料,如无法拓印小货车发动机编码,刘某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剩余的7.5万元转让费,自己只能先支付1.5万元,其他6万元要等到小货车发动机编码拓印完成才支付。刘某表示同意。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化解成功。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刘某将转让费降低5.3万元;

2.剩余的7.5万元转让费,陈某当场支付1.5万元,剩余6万元待小货车发动机编号拓印后立即支付;

3.小货车发动机编码及3台冰箱的问题由陈某自行处理;

4.如果小货车发动机编码不能拓印,刘某承担相应责任。

为避免纠纷反复,调解员又协助陈某与某供货公司达成协议:陈某向某供货公司支付一定费用,3台冰箱归陈某所有。陈某已于7天后完成小货车发动机编号拓印,并支付刘某剩余转让费6万元。

【案例点评】

很多纠纷其实并不复杂,只是纠纷当事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不能就如何解决纠纷进行有效沟通,此时就需要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居中沟通,引导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客观中立,担当第三方角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通过认证查证纠纷情况,详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并进行合法合理的劝解,最终促使刘某、陈某就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妥善化解。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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