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大同市新荣区郭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某于2022年11月受聘于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12月在焊接钢梁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郭某某腰2.3锥体压缩骨折、右跟骨骨折。医院为郭某某进行了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医疗费某公司已付清。
郭某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郭某某遂将其七旬母亲送到公司哭闹,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公司报警,派出所经调查认为,双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宜强制将郭某某母亲带离公司,遂启动警调对接机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2023年2月21日将纠纷推送至某乡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想让纠纷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首先要说服郭某某将母亲从公司接走。郭某某陈述,因为公司态度恶劣,他才让母亲去公司“闹腾”。郭某某表示可以暂时接回母亲,但如果赔偿结果不能让他满意,会再将母亲送过去“闹腾”。面对郭某某的说辞和激愤情绪,调解员在安抚之后明确指出,郭某某将母亲送到某公司“闹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派出所可以依法处理,只是为老人考虑,暂时没有处理。郭某某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顾母亲的安危,公司没有照顾郭某某母亲的义务,老人年龄大了,吃不好、更休息不好,一旦有个闪失,郭某某怎么向家人交代,闹不好还会涉嫌遗弃罪等。再者,郭某某的行为已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一旦超出公司的容忍度,必然会要求郭某某赔偿,该损失可能远大于其工伤赔偿。郭某某有权主张赔偿,但维权必须合法合理,不然会有理反变得无理。经过调解员说服疏导,终于打消了郭某某以老人要挟公司“就范”的想法,回归到正常调解中。
调解员详细听取了郭某某和公司对事实经过的陈述,双方对郭某某因工作原因负伤、诊断治疗等情况无异议,公司没有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不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主要分歧是伤残等级、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郭某某认为,自己达到了九级伤残,主张按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双倍赔偿,共应赔偿523784元。公司代理人认为,郭某某最多达到十级伤残;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住院期间医疗费某公司已全部支付,赔偿不应再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郭某某工作不足1月,计算标准应按当地月平均缴费工资3548.4元,而不是约定工资5000元;郭某某治疗期间公司已支付其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支付,综上只同意赔偿120000元。
根据双方陈述,调解员指出,职工发生工伤,依法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郭某某认为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时间太长,只要公司按照规定赔偿即可,不需要工伤认定。公司称虽然没有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但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也同意不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表示完全清楚并承受不认定工伤的法律后果。
对于郭某某的伤残等级,调解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出参考意见:跟骨骨折内固定术为伤残九级,锥体压缩骨折为伤残九级,两个九级可晋升一级,综合考虑术后恢复,郭某某应为伤残八级。郭某某同意,公司不同意,称需要咨询有关专家再做决定。
对于郭某某能否享受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双倍赔偿,郭某某拿出从网上搜索的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例,主张双倍赔偿;公司代理人称咨询过律师,郭某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调解员详细讲解了当工伤和侵权竞合时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医疗费等除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同时结合多起已经生效的判例以案说法,初步打消郭某某的疑虑。郭某某称还要咨询律师后确定。
关于赔偿数额,调解员逐一分析。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调解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估算出郭某某应获工伤保险待遇,供双方咨询时参考。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应由某公司承担,住院期间费用公司已付清。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郭某某伤情,停工留薪期至少8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司所称郭某某治疗期间已支付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支付系认识错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公司所称郭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已由公司支付,赔偿不应再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于法无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初步估算,郭某某应获赔偿260000元,后续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没有估算,月工资按约定5000元计算。
通过调解员逐项讲解,双方态度有很大转变,均表示会考虑调解员的建议。
在调解员多次沟通劝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咨询律师、仲裁员,均认识到对法律、政策理解有偏差,基本认可调解员的调解方案,但就赔偿数额仍有很大差距。郭某某表示,既然估算为260000元以上,他可以让步,但最低得赔偿260000元。公司表示,公司以前处理类似情况也就12万左右,周围其他单位比郭某某伤得严重的也没有超过20万元。调解员又采用“背对背”方式,从心理需求、维权成本等多角度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198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
2.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的赔偿款219800元;
3.郭某某住院期间治疗费和护工费用由公司承担,已付清;
4.郭某某后续治疗费用自理;
5.郭某某充分理解病情,以后若发生病情复发或其他后遗症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6.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郭某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7.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公司当即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19800元。
调解员事后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员建议公司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案例点评】
在广大农村地区,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用工单位通常利用优势地位,使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造成工伤职工权利受损。而工伤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一旦维权不畅,常会采取围堵单位、破坏设备、殴打企业管理人员、阻挠生产、自残甚至上访等过激措施迫使企业就范。本案调解员不为单纯追求调解成功而随意减损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在双方都不同意进行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依法释明郭某某伤残等级,并得到双方认可,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合法。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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