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的国家奋楫扬帆
今年是我国设立海事法院的40周年。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至2024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
这组数字的背后,是扩大开放带来的司法需求,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获得的广泛认可,是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印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定位思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下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坚定不移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加速键”。
总结经验加强创新
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力支持外贸、海运行业发展。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海商案件。
走向深蓝,我国海洋经济质与量并进,而我国海事审判也用40年的坚守,为我国外向型海洋经济扬帆远航、满载而归精准提供法治护航。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案件当事人遍布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货、船、港是海事案件的关键词,这些案件往往具有标的额大、涉外性强、处置复杂等特点。案件解决的速度和质量,影响着各方甚至行业经济效益。
以船舶为例,造船技术和货物出运需求的提高使万吨级货船成为市场主流,一艘大型货船、油轮的日租金可能达数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搭载货物的价值更是可能超千万甚至数亿元。
如何在对船舶尤其是外籍船舶的扣押拍卖过程中,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与船舶持续经营的平衡?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开展合作,创设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
根据这一机制,境内银行、保险公司或经法院认可的船东互保协会可针对特定船舶预先向海事法院提供解除扣押担保函,能够实现船舶“即扣即放”,既为海事请求人和船舶利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又有效避免了原本因实施船舶扣押措施后一系列衍生损失的发生。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上海海事法院起草的备忘录文本为蓝本,陆续与天津、大连、广州、宁波等海事法院签订了工作备忘录,初步形成了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预担保经验”。
作为管辖港口作业及相关纠纷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不断推动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水平提升。
宁波海事法院总结浙江港口10年的纠纷审理情况,于2020年发布《港口码头等水域工程建设纠纷审判情况报告》,提出提防工程质量瑕疵、避免转包分包、规范工程变更流程等建议。
青岛海事法院制定港口疏浚、仓储质押、集装箱作业等8大类标准合同范本,配套提供编写说明和案例来源,以“推荐级”“指导级”“参考级”区别合同条款,面向企业分级推广。截至目前已有300余家企业获益,覆盖合同签约数量8000余份。
越洋调解促成和解
“respect(尊重)”是一艘油轮的名字,它的得名源于一段司法“佳话”,承载着外国当事人对我国海事法官和法治的感谢与尊重。
2019年3月,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于伦敦仲裁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重约30万吨的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轮。青岛海事法院根据船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准许该轮继续到目的港完成卸货,经过一场历时45天、涉及来自6个国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越洋调解工作,同年4月,法院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
船舶再次离港时,新船主将船重新命名为“respect”,带上这段故事扬帆远航。
伴随着我国扩大开放的脚步不断前行,我国法院为各国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的能力也不断提升。
2000年,最高法组织起草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该法中最亮眼的规定之一,是即使海事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且争议的发生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只要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海事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该规定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确立我国海事审判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地位。这一规定的实施也为后期民诉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如今,海事审判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的重要对外窗口。
2022年9月,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租赁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GSL Grania”轮在马六甲海峡航行期间,与马绍尔群岛某财富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Zephyr I”轮发生碰撞,某船舶租赁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财富公司赔偿“GSL Grania”轮损失600余万美元。
“该案双方均系外国公司,船舶碰撞事故也发生在境外海域,至少5个国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案件,被告表示认可,双方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李锋说。
贡献我国司法智慧
我国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外轮数量常年稳居世界前列,为使司法拍卖船舶的效力得到外国船舶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需要构建新的国际规则。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京签署。这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来自最高法和部分海事法院的一线海事法官全程参与公约草案的起草论证,为世界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当天,最高法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首次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会。我国海事法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专题的审议以及中英、中法、中新、中非等多个国际法治论坛,诠释中国法治经验,为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积极融入、促进涉外法治工作的一个缩影。
从涉外海事到涉外民商事领域,最高法深度参与涉外立法,促进增强我国涉外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发布外商投资、扣押与拍卖船舶、独立保函、外国法律查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35个和规范性文件12个,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发布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等司法政策文件,全方位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人民法院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积极推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40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35个含有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内容,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10年来,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8000余件,涉及40余个国家。我国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多地得到外国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截至目前,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新西兰、韩国、新加坡、荷兰、以色列、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意大利等国家承认和执行了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境判决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日益增强。
直挂云帆济沧海。人民法院在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航线上,乘势而上、笃行不怠,东方大国的司法智慧与实践必将与我国扩大开放的成果一道,为世界所共享。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9/05/content_53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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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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