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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审理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件推动区域生态文明协同发展

2023-08-07 0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的通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跨域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北京四中院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完善裁判规则,严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协同发展。

  2018年12月11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首例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该案全程在线审理,免去当事人两地奔波之苦,同时切实加大监督力度,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在从事醇酸油漆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未按规定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行为。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涂料有限公司罚款四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罚款四万元变更为罚款二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涂料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四中院。2018年11月27日,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四万元,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属于幅度较低的处罚。四万元的罚款金额与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不相称的情形,不足以认定被诉处罚决定构成明显不当。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某涂料有限公司与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上诉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宣判后,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表示,将以北京四中院审理的首例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形成京津两地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在审理跨域环保行政上诉案件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了一系列有益举措机制。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动中央政策落地生根。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北京四中院注重生态环境案件案例检索以及各类数据库的运用,通过法官会议、数据分析、案例研讨、类案检索、专家论证等方式,确立类案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司法环境不断优化,司法公信力显著增强。北京四中院积极探索以线上审理为主,在线审理与就地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模式,有效减轻了当事人往返京津两地的诉累,又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环保行政案件京津上诉对接机制不断完善,北京四中院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推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案件质效明显提升。跨域监督环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实质化解环保行政争议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大幅提升。此外,北京四中院积极克服机制难题,实现与天津市法院审判系统信息对接互通,通过技术升级,实现上诉案件立案信息京津互通。

  环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应诉意识不断强化,推动落实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

  深化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协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北京四中院着力加强京津府院联动,通过法律论证、研讨交流、培训授课等多种形式,将发现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促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标准、履行法定职责范围等相关执法标准的完善。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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