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刑事手段不当干涉民事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然而,个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刑事手段不当干涉民事经济纠纷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本文将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深入探讨如何有效防止此类不当干涉,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概述】
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范某担任北辰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期间处理了一起涉及王某1与马某、刘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王某1指控马某诈骗其1600万元用于与刘某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受理后,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范某作为承办民警,其行为严重偏离了法律轨道,直接导致了刘某的重大财产损失。
【违法行为分析】
1.滥用职权,泄露信息。范某在明知刘某与王某1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违规查询并透露刘某财产信息给王某1,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执法公正原则。
2.不当介入民事纠纷。范某不仅未保持司法中立,反而积极介入双方经济纠纷,指使辅警协助双方办理银行卡、监管赔偿资金,并促成包含“取保候审条件”的协议。这种行为超越了警察职权范围,混淆了刑事执法与民事调解的界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活动应依法进行的规定。
3.强迫履行协议,侵犯财产权。在刘某已被决定取保候审后,范某仍利用其职务便利,强迫刘某继续履行与王某1之间的协议,包括房产过户和支付额外款项,严重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后果】
范某因滥用职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范某的案例警示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干预经济纠纷。
此案提醒我们,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避免将正常的经济行为错误地定性为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对于预防类似事件至关重要。包括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及鼓励公众举报执法违法行为,如刘某最终通过举报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凯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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