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法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主体方面来看,必须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为表现上,包括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只有当上述行为导致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时,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此罪的设立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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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1.医疗事故发生地
2.医疗后果出现地
3.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
4.个体医生的住所所在地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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