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请一一简要阐述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请一一简要阐述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主体上来看,劳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双方既可以都是单位,也可以都是自然人,或者一方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
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相对固定,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即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则是自然人。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明显差异。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而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则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3.两者在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以及法律干预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则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4.在法律干预程度方面,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法律、法规对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
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则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二、两者主体和关系有何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和关系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方面,如前所述,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必须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更加灵活,可以是单位、自然人或者两者的组合。
2.另一方面,两者在关系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而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劳动风险责任及法律干预程度
在劳动风险责任及法律干预程度方面,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劳务合同则不同,提供劳务的一方需要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者受到损害,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接受劳务的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法律干预程度方面,劳动合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劳务合同则相对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合同条款和价格等事项,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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