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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 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0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8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6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4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2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50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40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5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8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4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 20万元 |
六级伤残 | 16万元 |
七级伤残 | 12万元 |
八级伤残 | 8万元 |
九级伤残 | 5万元 |
十级伤残 | 3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 9.5万元 |
六级伤残 | 8.5万元 |
七级伤残 | 4.5万元 |
八级伤残 | 3.5万元 |
九级伤残 | 2.5万元 |
十级伤残 | 1.5万元 |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30% |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工伤职工如需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经医疗机构证明和经办机构同意后,相关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医疗费
符合标准的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标准的医疗费: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这部分费用。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工伤康复费用,如果符合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产品选择:辅助器具一般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必须,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如果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高出普及型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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