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处理劳动争议有何规定
一、国家劳动法处理劳动争议有何规定
国家劳动法律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以下这些: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情况;
3.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
4.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
5.申请日期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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