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强奸案及相关婚姻性权利问题的解析
在 2023 年 12 月 25 日,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针对席某某强奸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席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订婚强奸案有了初步定论。
追溯案件经过,2023 年 1 月 30 日,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一家婚介所牵线相识。随后于 5 月 1 日,双方订立了婚约。然而,就在 5 月 2 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席某某全然不顾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在事发当晚便果断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缜密侦查取证后,于 5 月 5 日对被告人席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到了 6 月 27 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强奸罪为由,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至 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此行为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故而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需明确的是,夫妻同居义务乃是基于自愿结婚行为所推定出的一种伦理义务,并非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尤其要注意的是,订婚这一行为并不等同于具备法律所赋予的夫妻关系,绝不能由此错误地推导出订婚后就能够理所当然地发生性关系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婚内强奸的情形较为复杂,其定罪的可能性相对而言并非很高。但在特定情况下,丈夫的行为仍可能构成强奸罪。例如,当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已进入相应法律程序,这里面涵盖调解程序时,如果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便能够构成强奸罪。再如,倘若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然分居,且彼此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若丈夫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运用绑、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由于具备了 “强行” 行为的客观特征,应当认定为是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与客观特征,从而构成强奸罪。此外,若丈夫教唆或者协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的妻子,那么丈夫将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那么,当面对夫妻一方拒绝性生活的情况时,又该如何妥善应对呢?一方拒绝性生活,这一行为实则违背了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义务。所谓互相忠实,既涵盖不能出轨的要求,也包括应当尽到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若对方长期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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