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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拍卖分割怎么办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同住人中有位成员坚决反对将房屋进行拍卖分产之际,我们必须全面权衡多方面的因素,以求得最优解决方案。首先,有必要深入了解共有财产的法律构造,确定其究竟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若是按份共有,只要各出资人之间没有就此问题做出特殊的约定,那么占有该共有财产超过三分之二比例的出资人便有权提出分产要求。然而,如果属于共同共有,原则上仅在出现重大原因,例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或是经济条件发生剧烈变化导致分割必要等等,才能够依法提出分割要求。当面临其中有一方坚决反对拍卖分家的情况时,建议各位可以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确立某一方掌握整个房屋产权,同时向其他共同出资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倘若协商无果,各位可以选择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如各出资人的居住需求、经济状况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决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而并不一定非得选择拍卖这一分产方式。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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