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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全款买车写女方名字应如何定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方在婚前购买车辆时都是可以选择将车辆登记到女方名下的。
通常认为,如果男方在婚前出资购得此车且车辆记录在了女方名下,那么这应该被视为男方在结婚之前向女方做出的一种赠予行为。
因此,这辆车子应当被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在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由其中一方独立获取并拥有的财产。
此类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通过劳动和努力所获得的收入。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们所获得的以下这些财产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投资回报等盈利性收益;
(三)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依法继承或收讫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内容;
(五)此外,夫妻还可共同拥有的其他种类的财产。
在这样的夫妻关系当中,夫妻俩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其次,以下这些财产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个人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个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当中明确规定仅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私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最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这样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若两人并无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必须遵循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他们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将其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当丈夫或妻子以外的外部人士知道这个约定后,对于夫妇所欠的债项,则会优先从夫妇一方的个人财产中予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常认为,如果男方在婚前出资购得此车且车辆记录在了女方名下,那么这应该被视为男方在结婚之前向女方做出的一种赠予行为。
因此,这辆车子应当被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在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由其中一方独立获取并拥有的财产。
此类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通过劳动和努力所获得的收入。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们所获得的以下这些财产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投资回报等盈利性收益;
(三)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依法继承或收讫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内容;
(五)此外,夫妻还可共同拥有的其他种类的财产。
在这样的夫妻关系当中,夫妻俩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其次,以下这些财产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个人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个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当中明确规定仅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私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最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这样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若两人并无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必须遵循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他们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将其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当丈夫或妻子以外的外部人士知道这个约定后,对于夫妇所欠的债项,则会优先从夫妇一方的个人财产中予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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