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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车在一方名下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婚后购车问题,如若夫妇双方并未作出特别的协议规定,那么无论是将车辆登记在何一方的名下,这辆车子都应被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举个例子,倘若某位妻子在购买汽车时使用了她先前遗留下来的储蓄,而且又把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在自身的名下,那么此辆轿车便可算是她个人的私有财产;
然而若是使用了她早先的积攒来购买汽车,而后将所有权归于另一半伴侣的名下,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环。
在夫妻关系尚存期间内所获得的以下各类型财产,皆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一)是他们的薪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获的利润,以及投资带来的收益;
(三)是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产生的收入;
(四)是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送而取得的财产,但只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哪一方面的财产不在此列;
(五)则是其中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赚取到的收益;
以及(六)包括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希望能够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甚至可能发生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而以下几种情况则视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
(一)指的就是某人特定婚前所留下的财产;
(二)如果某人因为遭受人体损伤进而获得的赔偿或者因损伤而得到的补助;
(三)也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另外则包括专门供某人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以及(五)最后剩下的便是那些应该归属于某个人的财产。
此外,男女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应分别属于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是部分由各自拥有,部分则归于共有。
这个约定也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至于这种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于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划分原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以上供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举个例子,倘若某位妻子在购买汽车时使用了她先前遗留下来的储蓄,而且又把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在自身的名下,那么此辆轿车便可算是她个人的私有财产;
然而若是使用了她早先的积攒来购买汽车,而后将所有权归于另一半伴侣的名下,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环。
在夫妻关系尚存期间内所获得的以下各类型财产,皆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一)是他们的薪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获的利润,以及投资带来的收益;
(三)是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产生的收入;
(四)是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送而取得的财产,但只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哪一方面的财产不在此列;
(五)则是其中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赚取到的收益;
以及(六)包括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希望能够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甚至可能发生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而以下几种情况则视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
(一)指的就是某人特定婚前所留下的财产;
(二)如果某人因为遭受人体损伤进而获得的赔偿或者因损伤而得到的补助;
(三)也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另外则包括专门供某人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以及(五)最后剩下的便是那些应该归属于某个人的财产。
此外,男女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应分别属于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是部分由各自拥有,部分则归于共有。
这个约定也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至于这种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于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划分原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以上供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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