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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婚姻关系确立之后,若双方都能积极参与投资买房的行动中,无论房产权属证书上署名的是单一的一方,或者是双方的姓名,那么此种情况皆可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关于买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以及具体的出资时间,皆属于判定此套房产是否归属夫妻共有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夫妻双方婚后做出了共同出资购房的决策后,该房产才有可能被定位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2)若在婚后阶段,其中一方的父母能够全额提供购房所需款项,而住房登记的所有权却落户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我们应当有权视之为仅仅针对自家子女的赠与行为,此种状况应被认定为该出资方子女的独立财产。
(3)若在婚后阶段,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住房并将其注册登记于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我们便可以理解成这份赠予意向是针对整个家庭的,进而认定此套住房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成为共同所有财产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关于买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以及具体的出资时间,皆属于判定此套房产是否归属夫妻共有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夫妻双方婚后做出了共同出资购房的决策后,该房产才有可能被定位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2)若在婚后阶段,其中一方的父母能够全额提供购房所需款项,而住房登记的所有权却落户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我们应当有权视之为仅仅针对自家子女的赠与行为,此种状况应被认定为该出资方子女的独立财产。
(3)若在婚后阶段,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住房并将其注册登记于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我们便可以理解成这份赠予意向是针对整个家庭的,进而认定此套住房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成为共同所有财产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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