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与注销的显著区别
吸收合并与注销本质不同。前者指两个或以上企业合而为一,后者为法院强制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法规,公司可选择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两种方式进行合并。若采用吸收形式的,被吸纳方将面临解散;若采用新设形式的,则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均需解散。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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