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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4-07-28 20:03:24 来源:华律网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关于污染环境罪,我们需要遵循以下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伴随罚款的责罚;
其次,如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处罚;
最后,倘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即能被判定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需承担相应的罚款: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育区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确认的重点保护区域内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料、含有传染疾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且情节极其严重者;
(2)对已明确列为国家重点江、湖流域进行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料、含有传染疾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的,且情节极为严重者;
(3)导致了大规模永久基本农田功能的丧失或遭受永久性损害的;
(4)致使他人出现众多重伤、严重疾病状况甚至严重残疾、死亡事故的。
污染环境罪乃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其违反了防治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且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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