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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不签订合同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若因中标方未能如期且无充分正当理由地与招标方签署相关合同,或者在正式签约时,违背招标规定对预算进行任意补充设定,又或是未能按要求如期交付履约保证金,那么此类行为将有可能导致其丧失中标资格,而且投标保证金亦有可能被依法拒绝给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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