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责任认定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遭受伤害时,医疗机构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即可被判定有过错:(一)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二)对涉及纠纷的病历资料进行隐匿或拒绝提供;(三)虚构、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在此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将免于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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