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交房如何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处理建议:1. 如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属于明显违约。买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追诉开发企业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规定获得违约金补偿;2. 违约金标准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约定金额偏低,买方有权要求法律机构提高。比如参照同区同类房屋租金水平;3. 若买方逾期未收房,则视为开发企业已完成交付义务,自到期日起,买方需自行承担购房风险及税费;4. 买方在购房过程中,应准确填写联系信息,确保能及时收到交房通知。如不能亲自收房,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保持与开发企业的密切沟通,重新商定收房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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