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所述为拆建单位按照法定规范标准,向被拆迁物业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的各项赔偿款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用以补偿被拆迁物业权属方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和磨损程度划分等级,并以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主要针对被拆迁居民临时居住需求,依据临时居住条件分等,按照被拆迁住宅户的常驻人数进行每月补贴;再者是激励性质的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鼓励被拆迁住宅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居至郊区或不寻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安置,此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拆建单位需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最后是其他补偿,即除房屋补偿费用外,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搬迁补偿费用;设备迁移费用;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